加入收藏   在线问答
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

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详情

CPA《经济法》重要知识点之票据权利的取得

录入: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  时间:2021/6/4
摘要: 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下面要分享的是CPA《经济法》重要知识点之票据权利的取得,文章中详细介绍了票据权利的取得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。


  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享票据权利的取得
  一、票据权利的取得(★★★)
  1.依出票行为,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。
  2.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,背书应当连续;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,证明其票据权利。非经背书转让,而以其他合法方式(如税收、继承、赠与、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)取得票据的,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,由持票人依法举证,证明其票据权利。(2015年案例分析题)
  3.以欺诈、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,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,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,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,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(2018年案例分析题、2020年案例分析题)
  4.凡是善意的、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,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。
  5.因税收、继承、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,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。但是,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。
  二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(★★★)
  1.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(2017年案例分析题、2018年案例分析题、2020年案例分析题)
  (1)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,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。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,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。
  (2)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。
  (3)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,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。
  (4)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。
  (5)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。
  2.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
  (1)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;
  (2)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。
  

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   http://sxrhkj.91soxue.com/

 

上一篇: 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享什么是票据抗辩     下一篇: 绍兴会计培训学校解析中级会计审核通过如何查询

课程分类

在线客服

 方式一:电话咨询(8:00-21:00)

155-5710-6220

 方式二: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

网上报名     在线咨询

 方式三:留言咨询(专业老师回复)

  • * 姓名:
  • * 电话:
  •  Q Q:
  •  内容:

学校动态

在线问答

学校首页 | 学校简介 | 开设课程 | 学校动态 | 学校师资 | 学校相册 | 在线问答 | 网上报名 | 联系我们
Copyright 2015 © 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vied 豫ICP备12023013号 技术支持:91搜学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