绍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享票据权利的取得
一、票据权利的取得(★★★)
1.依出票行为,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。
2.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,背书应当连续;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,证明其票据权利。非经背书转让,而以其他合法方式(如税收、继承、赠与、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)取得票据的,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,由持票人依法举证,证明其票据权利。(2015年案例分析题)
3.以欺诈、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,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,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,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,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。(2018年案例分析题、2020年案例分析题)
4.凡是善意的、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,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。
5.因税收、继承、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,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。但是,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。
二、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(★★★)
1.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(2017年案例分析题、2018年案例分析题、2020年案例分析题)
(1)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,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。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,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。
(2)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。
(3)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,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。
(4)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。
(5)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。
2.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
(1)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;
(2)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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